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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东、方蓝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方蓝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杜东、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方蓝天、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立案受理的杜东申请执行方蓝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蓝天在规定的期间内已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写出结案证明,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鄂1121执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