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淑琴申请执行魏子秋、陈璐、陈珂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琴,魏子秋,陈璐=,陈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琴被执行人魏子秋被执行人陈璐=被执行人陈珂本院在执行刘淑琴申请执行魏子秋、陈璐、陈珂共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勇跃会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