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3执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丽新、苏伟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新,苏伟阔,苏伟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丽新,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苏伟阔,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苏伟计,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郑丽新诉被执行人苏伟阔、苏伟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到执行款9220元。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伟计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钱仓镇山垟村的房产。目前本院向金融,车辆管理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