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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亮,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621号原告王海亮。委托代理人王兵,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修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与被告青岛亿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0元,由原告王海亮负担。审判员  顾伟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