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与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张兴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马仁顺。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付进廷。本院在执行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申请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