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韦金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金建,男,1959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金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金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82年开始,被告人韦金建非法持有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铁砂的火药枪,用于打猎。2016年11月22日20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韦金建的住宅进行检查,从其房间靠窗的墙角处查获涉案枪支。随即,韦金建在亲属通知下返回家中,并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涉案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金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金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韦金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韦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检查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金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金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亲属通知下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金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韦祝瑜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泳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