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韦向杰、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向杰,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韦向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城西工业区鑫江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覃江,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2848.29元,余款已通过国家司法救助途径予以解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免于收取,现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应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玉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