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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房广庆、李书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刚,房广庆,李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房广庆,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书培,男,现年30岁左右,汉族,住林州市。李永刚申请执行房广庆、李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1万元。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朝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