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729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筱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曹筱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29民初44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男,1973年10月1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筱琳,女,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筱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月5日以被告已缴纳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裕峰人民陪审员 巫龙金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