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金明国、“北极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明国,“北极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81号申请人:金明国(KIMMYONGGUK),国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朝鲜(PHYONGCHON,PYONGYANG)。被申请人:“北极星1(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申请人金明国(KIMMYONGGUK)因与被申请人“北极星1(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极星1(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所有的“北极星1(POLESTAR1)”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40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金明国(KIMMYONGGUK)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北极星1(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所有的“北极星1(POLESTAR1)”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北极星1(POLESTAR1)”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4000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金明国(KIMMYONGGUK)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