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爱民申请执行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闫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民被执行人闫玲本院在执行黄爱民申请执行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勇跃会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