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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诉卢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卢宝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4民初611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秦素兰。被告:卢宝成。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卢宝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