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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巍诉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249号起诉人:王巍,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萍,系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新,系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起诉人: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兴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097601896。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巍诉被起诉���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办理地下车位的产权过户;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2年3月18日签订《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起诉人订购被起诉人开发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与福景路交汇处绿景花园地下一层B19号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156000元,定金人民币10000元。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交纳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2年3月25日向被起诉人支付完毕协议项下的总价款,同时,起诉人付清了与车位相关的税费。被起诉人至今未替起诉人办理相关权证,起诉人多次要求均未果。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首先,本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间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属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其次,被起诉人应否为起诉人办理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问题,不涉及物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上述民诉法及其解释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没有提交��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而被起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263号,也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惠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