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赵洪智、吴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智,吴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131号申请人:赵洪智,男,195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吴永超,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赵洪智诉被告吴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C×××××号车辆。申请人赵洪智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支行的银行存款3万元(银行账户:17×××9*)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永超所有的豫C×××××号车辆。二、冻结申请人赵洪智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龙门支行的银行存款3万元(银行账户:17×××9*)。案件申请费405元,由申请人赵洪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