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7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吴长根申请执行白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根,白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7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根,男,1979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交通警察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白秀花,女,1960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8)内0727执27号吴长根申请执行白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内0727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每月从被执行人的工资里扣1000元,直至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执行标的款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乌 兰 图 雅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海    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