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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81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余富与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富,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81民初259号之一原告:王余富,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付静,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王余富与被告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余富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余富负担。审判员  邹常红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喻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