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霄依与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爱康国宾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莲湖爱康卓悦医院有限公司、陕西亚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霄依,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爱康国宾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莲湖爱康卓悦医院有限公司,陕西亚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665号原告:李霄依,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白宏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爱康国宾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莲湖爱康卓悦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李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亚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白宏政,该公司经理。原告李霄依与被告西安英伦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爱康国宾体检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莲湖爱康卓悦医院有限公司、陕西亚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霄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霄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霄依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5元,本院减半收取14902.5元,由原告李霄依负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