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明格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格,北京艳达日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5710号申请人范明格,女,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村民。被执行人北京艳达日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法定代表人李增师,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明格与被执行人北京艳达日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9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艳达日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明格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北京艳达日通快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范明格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931号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