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龙武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34号被告人:龙武,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人龙武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没收龙武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没收龙武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孟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