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支宝珍与被执行人王爱国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宝珍,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支宝珍,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宝珍与被执行人王爱国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爱国银行存款199257.92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