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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某某某分公司、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分公司,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分公司。被执行人:许某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