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某某某分公司、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分公司,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分公司。被执行人:许某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