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坤与孙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坤,孙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朱坤。被执行人:孙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坤与被执行人孙蕾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99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0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朱坤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9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王新国执行员 杨红超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