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刑初字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金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字71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金剑,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6]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金剑犯会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金剑及其辩护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到南阳市建设路南阳祥程租车公司,将该公司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豫R×××××)租走,并于2013年年底谎称车主急用钱委托其抵押,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涛(另案处理)。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47870元。该车已归还原车主。2、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到南阳市建设路南阳祥程租车公司,租赁该公司经营的一辆雪铁龙轿车(豫R×××××),并于2014年3月13日伪造车主抵押车辆的证明,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涛。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02420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3、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委托其朋友李俊德到南阳市建设路南阳祥程租车公司,租赁该公司的一辆丰田锐志轿车(豫R×××××),并于2014年12月9日以车主委托其抵押为名,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任波。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83840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4、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伙同杨杰(已起诉)二人商议租赁车辆抵押骗钱,由乔金剑联系朋友李金涛,让李金涛联系祥程租车公司的董金龙不要押金租车,李金涛联系好后由杨杰到南阳市建设东路祥程租车有限公司在租车协议上签字,后杨杰将该公司的一辆荣威350轿车开走。2014年12月1日杨杰找到李喜法后由杨杰假说原车主李明山同意抵押并提供乔金剑的电话号码,在李喜法电话核实时乔金剑假称本人就是李明山,同意抵押。二人在骗取王喜法信任后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喜法,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抵押到期后二人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在外,租金及抵押车款至今未归还。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79800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到南阳市工农路南阳走四方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该公司经营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豫R×××××),并于205年3月2日谎称亲戚车急用钱委托其抵押,将该车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涛。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39655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综上,被告人乔金剑参与诈骗五起,总价值65358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金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乔金剑辩称车辆作价太高,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金剑系初犯,一时糊涂犯罪,认罪态度好。物价鉴定过高,被害人联系被告人父亲赔偿时第一起仅要10万元,第二起要3.8万元,第三起要10万元,第五起仅要8万元,希望法院判处被告人乔金剑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到南阳市建设路南阳祥程租车公司,将该公司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豫R×××××)租走,并于2013年年底谎称车主急用钱委托其抵押,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涛(另案处理)。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47870元。该车已归还原车主。2、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到南阳市建设路南阳祥程租车公司,租赁该公司经营的一辆雪铁龙轿车(豫R×××××),并于2014年3月13日伪造车主抵押车辆的证明,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涛。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02420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3、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委托其朋友李俊德到南阳市建设路南阳祥程租车公司,租赁该公司的一辆丰田锐志轿车(豫R×××××),并于2014年12月9日以车主委托其抵押为名,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任波。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83840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4、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伙同杨杰(已起诉)二人商议租赁车辆抵押骗钱,由乔金剑联系朋友李金涛,让李金涛联系祥程租车公司的董金龙不要押金租车,李金涛联系好后由杨杰到南阳市建设东路祥程租车有限公司在租车协议上签字,后杨杰将该公司的一辆荣威350轿车开走。2014年12月1日杨杰找到李喜法后由杨杰假说原车主李明山同意抵押并提供乔金剑的电话号码,在李喜法电话核实时乔金剑假称本人就是李明山,同意抵押。二人在骗取王喜法信任后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喜法,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抵押到期后二人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在外,租金及抵押车款至今未归还。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79800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金剑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债务,到南阳市工农路南阳走四方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该公司经营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豫R×××××),并于205年3月2日谎称亲戚车急用钱委托其抵押,将该车以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涛。经宛城区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139655元。该车现已归还原车主。综上,被告人乔金剑参与诈骗五起,总价值65358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乔金剑的供述;2、被害人李红甫等人的陈述;3、证人曾涛等人的证言;4、租车合同;5、身份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金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乔金剑有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金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乔金剑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成然人民陪审员 杜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秋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学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