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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石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无业。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孔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7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5月6日委托有关机关对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住友挖掘机一台(型号:SH240,机号:STC240C5E00BH1520)评估、拍卖,拍卖价为351000元,扣除评估费48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3462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孔某某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表示如果协商未果,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余志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轩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