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梁定、陈煌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定,陈煌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梁定,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陈煌州,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梁定与陈煌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煌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煌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煌州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能查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