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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魏德伟与重庆万博汽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德伟,郭治美,重庆万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德伟,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万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六公里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2875076T。法定代表人:袁学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治美,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再审申请人魏德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万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汽车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治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5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德伟申请再审称,郭治美与魏德伟作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万博汽车公司作为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车辆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汽车《用户登记表》登记用户姓名为陈拥军,保修开始日为2015年7月30日,足以认定万博汽车公司隐瞒了相关重要事实,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魏德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万博汽车公司提交意见称,万博汽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给郭治美时不存在欺诈。《用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虽与实际不符,但这系工作人员在录入用户信息时失误造成的;万博汽车公司出售给郭治美的汽车为全新车辆,郭治美并未举证其遭受了任何损失。一、二审判决正确,魏德伟的再审申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经审查,魏德伟、郭治美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5日,郭治美与万博汽车公司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合同》,约定郭治美向万博汽车公司订购广汽三菱劲炫ASX2.0自动精英版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销售价格为133000元。2015年8月19日,郭治美向万博汽车公司付清购车款并提车。万博汽车公司向郭治美所交付的机动车,制造日期为2015年6月2日,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万博汽车公司向郭治美交付车辆时,未随车交付使用手册。2015年8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该机动车发出渝*****号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日。2015年9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该机动车发出第二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牌照号为渝*****号。2015年9月14日,该机动车完成初始登记,登记权利人为郭治美,车牌号为渝*****。2015年10月初,郭治美所购车辆发生事故送至万博汽车公司修理,此时郭治美获得用户手册。郭治美发现用户手册第一页粘贴的《用户登记表》登记用户姓名为陈拥军,保修开始日为2015年7月30日。郭治美向万博汽车公司提出异议,万博汽车公司遂将该登记表当中登记的用户名修改为郭治美,保修开始时间修改为2015年8月19日,同时更改了其他与用户有关的信息。万博汽车公司同时亦告知郭治美,销售车辆为新车,不影响使用和保修等权利。魏德伟、郭治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将渝*****号机动车返还给万博汽车公司,万博汽车公司返还魏德伟、郭治美购车款133000元;万博汽车公司赔偿魏德伟、郭治美399000元;万博汽车公司赔偿魏德伟、郭治美车辆购置税等其他损失合计16588元。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魏德伟、郭治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魏德伟以万博汽车公司对郭治美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万博汽车公司退款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故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万博汽车公司在向郭治美销售汽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万博汽车公司向郭治美交付的《用户登记表》虽记载了他人的姓名和错误的保修起算日期,但根据涉案车辆的临时行驶号牌申领记录,除了车主郭治美以外,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并未为该车发放另外的临时号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曾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在万博汽车公司发现《用户登记表》错误后,万博汽车公司即修改了相关信息,并明确告知郭治美其使用和保修等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虽能证明万博汽车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尚不构成欺诈,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魏德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德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