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侯卫洁与田建炜、侯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卫洁,田建炜,侯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4365号原告侯卫洁,女,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相京佐,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炜,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侯卫军,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侯卫洁诉被告田建炜、侯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卫洁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相京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建炜、侯卫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被告田建炜以经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与被告侯卫军系亲属,故在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28日分别向被告田建炜汇款500000元、493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月30日,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侯卫军向原告还款46000元,尚欠947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47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建炜因资金紧张,向原告侯卫洁借款947,000元,原告在2015年3月6日、2015年3月2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被告田建炜汇款500,000元、493,000元,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2016年1月30日,被告侯卫军还款4.6万元。被告田建炜、侯卫军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侯卫军系亲属关系。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银行对账单、户籍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属关系,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和做法。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已完成合同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足,应当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欠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建炜、侯卫军偿还原告侯卫洁人民币94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947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440元(含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福审 判 员 宗守礼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