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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何蒙、覃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蒙,覃长江,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蒙,男,汉族,1991年3月8日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覃长江,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生,重庆市大足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龙,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法定代表人:禹正武,总经理。上诉人何蒙、覃长江因与被上诉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甸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长江于2017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覃长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长江撤回上诉。审判长 金 馨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白 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