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4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铁峰、董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铁峰,董超群,余银福,董炳南,陈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铁峰,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董超群,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余银福,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董炳南,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春娥,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陶铁峰与董超群、余银福、董炳南、陈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另案处置,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