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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开鲁县大榆树镇砖厂经营者刘宝春和张仁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大榆树镇砖厂经营者刘宝春,张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大榆树镇砖厂经营者刘宝春,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仁贵,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仁贵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