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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汉平与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平,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卢汉平,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分丝路(南端),组织机构代码73712976-5。法定代表人胡润桥,该公司董事长。卢汉平与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卢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卢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卢汉平支付租金10223元,违约金6226元(从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付),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09元,执行费148元,共计16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70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