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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晓君王宏献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舜锐商贸有限公司,周晓君,王宏献,李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61号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09-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060-7。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良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德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舜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大西洋国际1609号。法定代表人王宏献。被申请人周晓君,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宏献,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李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舜锐商贸有限公司、周晓君、王宏献、李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