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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51号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经营者陈建华,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000元的财产。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提供案外人陈建新所有的位于涵江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案外人陈建新所有的位于涵江区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