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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仁球、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球,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刘仁球,女,195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赖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7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4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7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鼎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