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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汝佳、江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汝佳,江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保26号申请人:朱汝佳,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被申请人:江春燕,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申请人朱汝佳与被申请人江春燕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朱汝佳于2017年7月17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博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在银行的存款(金额30000元为限)冻结,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广西“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无财产无异议。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923执保26号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