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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詹来义与宋武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来义,宋武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74号原告詹来义,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武军,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商丘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1-1)。负责人范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厂,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3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1-1)。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慧,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通知,原告在限期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来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