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28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朱筛平、朱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朱筛平,朱阿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81民初3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75457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负责人:陈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筛平,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被告:朱阿萍,女,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朱筛平、朱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然、刘原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筛平、朱阿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发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朱筛平;贷款本金35万元,于2009年9月29日发放;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30%;截至2017年12月13日,结欠贷款本金105325.10元、期内利息3028.44元、罚息56.60元。浦发银行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352.30元。2、物的担保情况:朱筛平、朱阿萍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5万元。3、债务主体关系情况:朱筛平与朱阿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请求法院判决:1、朱筛平、朱阿萍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08410.14元(包括本金105325.10元、利息3028.44元、罚息56.60元)及逾期利息(以108353.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2、朱筛平、朱阿萍赔偿浦发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352.30元。3、浦发银行对享有抵押权的房产(登记在朱筛平、朱阿萍名下,位于江阴市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朱筛平、朱阿萍承担。朱筛平、朱阿萍均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浦发银行诉称的事实,有贷款申请单、《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他项权证、诉讼代理委托协议、律师费收费标准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朱筛平未能按时还款是引起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故本院对于浦发银行要求朱筛平还本付息、赔偿律师费损失并对其与朱阿萍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筛平向浦发银行所借款项用于购买位于江阴市的房屋且该房屋登记在朱筛平、朱阿萍名下,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朱阿萍与朱筛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于浦发银行要求朱阿萍对朱筛平应付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朱筛平、朱阿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筛平、朱阿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截至2017年12月13日的借款本息108410.14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8353.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朱筛平、朱阿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6352.30元。三、对朱筛平、朱阿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朱筛平、朱阿萍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房屋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818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朱筛平、朱阿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柳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