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景友、秦尤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景友,秦尤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333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80707N。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园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景友,男,1964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住宣恩县。被告:秦尤超,男,1965年9月9日生,土家族,住宣恩县。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景友、秦尤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璞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