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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陆皓、付玉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皓,付玉琴,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陆皓,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付玉琴,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陆皓、付玉琴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4日权利人陆皓、付玉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632元,负担受理费70元、执行费75元。逾期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