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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洪旭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赵进被执行人:洪旭昆本院在执行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洪旭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书记员 : 王 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