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侯宝祥与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宝祥,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侯宝祥,男,1960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常军,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滁州市。侯宝祥与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军的银行存款17136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