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乌苏市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贾玉国、马继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苏市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贾玉国,马继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02民初第123号原告:乌苏市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皇宫镇御园小区一楼。法定代表人:武焕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战,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乌苏市黄河路市场**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贾玉国,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苏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马继江,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原告乌苏市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玉国、马继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苏市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焕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战,被告贾玉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继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利息144000元(600000元×15‰×16个月,从2015年8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以上合计744000元;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投递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9日,第一被告贾玉国在原告处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贾玉国仅偿还了2个月利息。借款本金未偿还。第二被告马继江对贾玉国的借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贾玉国辩称:借款金额属实。在诉讼前我已经支付了原告18000元的利息和24000元的服务费。我在困难时原告确实帮助过我。所以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我愿意承担。被告马继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贾玉国作为甲方与原告签订《委托借款融资咨询与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贾玉国委托原告寻找合适借款方。贾玉国欲借资金6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9日。借款利率1.5%。被告贾玉国需向原告交纳服务费24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贾玉国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贾玉国借款600000元用于周转。贾玉国需在2015年8月9日前一次性归还。贾玉国在借款方签名,马继江在担保方签名、捺印。同日,被告马继江签订《担保人声明》一份。声明自己��为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债务利息、追索债务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保证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被告贾玉国的妻子张玉红又与同日出具《借款人按期还款承诺书》、《共同还款声明书》各一份,自愿共同偿还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600000元打入被告贾玉国卡内,其确认已经收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另查明,被告贾玉国已经偿还借款期间利息18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人声明》、《委托借款融资咨询与服务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第一被告贾玉国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其应当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继江作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玉国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乌苏市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44000元,共计744000元;二、被告马继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744000元,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投递费136元,合计5756元。由被告贾玉国、马继江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57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黄 茹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晨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