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郭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郭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2号原告:李海军,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郭志平,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郭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为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小区16号楼4单元305室,但该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告知其合理期限后原告未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且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起诉状副本等手续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原告李海军。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