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房春晓、屈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春晓,屈娟,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11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房春晓,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执行人屈娟,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房春晓、屈娟与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4日权利人房春晓、屈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957元,负担受理费87元、执行费155元。逾期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