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明星和马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星,马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明星,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马庆生,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庆生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