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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卢少华与被告龚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少华,龚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769号原告:卢少华,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现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林,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鲁林,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少华与被告龚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少华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少华以认为被告行为涉嫌诈骗欲报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华负担。审 判 长  杨左杰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人民陪审员  魏闽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戴龙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