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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龙飞与西安银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飞,西安银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飞,男。被执行人西安银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申请执行人王龙飞与被执行人西安银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6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银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龙飞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824.52元及执行费112元全部缴至于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5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