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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喻晓彤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喻某,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管理处白沙桥社区,机构代码696468508。关于申请执行人喻某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支付856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在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7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杨洁莹审判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