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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魏秀莲申请执行张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莲,张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莲,女,195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中心街4委27组。被执行人张国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三中天福缘新区5号楼4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魏秀莲申请执行张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9,617.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现被执行人葛志才外出打工不归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