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赵平、赵雨龙交通肇事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47号赵平、赵雨龙:你们因交通肇事一案,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审刑初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民事部分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再次判决你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在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2000年公安机关所做调解协议书中的死亡赔偿金系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而案发时被害人已系城镇居民,被害人亲属同意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于重大误解。同时,被害人陈某有四名法定继承人,除王某外,其他三名继承人并未在调解协议书���签名,调解协议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其他三名继承人在赵雨龙潜逃十余年到案后,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依法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系在一审宣判前提出,依照法律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依法判处你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扣除你们实际履行款项,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们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